×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关于对福建东风能源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

关于对福建东风能源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送达的公告

2024-08-21

关于对福建东风能源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东风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2XR01R58 ):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泉税二稽通〔 2024 〕 Q117 号),经我局对你公司经营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查询系统显示为“非正常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 年 8 月 21 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泉税二稽通〔 2024 〕 Q117 号

福建东风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2XR01R58 ):

事由: 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4 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4 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相关制度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 年 8 月 21 日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福建东风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2XR01R58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横口乡姜埕村 3 组 56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及号码: 郭荣宗、男、 1307290033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 发现其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766 份,金额 30794.34 万元、税额 5196.85 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 1162.74 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 1773.78 万元的行政处理,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立即登录